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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點擊數:   更新日期:2023年03月14日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聯合研究管理暫行規定

            發 文 號:科財函〔2023〕31號
            發布單位: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
            發布日期:2023-02-24
            實施日期:2023-02-24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強化科技支撐打好黃河生態保護治理攻堅戰,充分發揮科技在科學決策和精準施策中的支撐與引領作用,我部創新科研組織實施機制,推進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聯合研究,現將《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聯合研究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

            2023年2月24日


            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聯合研究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聯合研究(以 下簡稱聯合研究)工作管理,創新實施機制、明確各方責任、規范 組織流程、促進成果轉化,保障各項任務順利推進,結合聯合研究 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聯合研究遵循“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統 一行動、集中攻關”原則,堅持問題導向和需求牽引,強化成果應 用,推動科學研究與行政管理深度融合。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參與聯合研究的所有單位及工作人員。


            第二章 組織機制

            第四條 國家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聯合研究中心 (以下簡稱黃河中心)作為聯合研究組織實施機構,負責聯合研究 的任務方向、工作計劃、經費預算、管理制度以及組織實施與監督 考核等事務。

            (一)黃河中心采用“ 1+X”模式,以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為 主要依托單位,聯合黃河流域九?。ㄗ灾螀^)生態環境廳、生態環 境系統科研單位、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企業,按照“自愿 合作、優勢互補、開放共享、動態調整”的原則共同建設。黃河中 心共建單位和調整情況實行動態公布。

            (二)黃河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 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主任是黃河中心日常工作的負責人,由主要依托單位主要負責同志 擔任。副主任協助主任開展工作。

            (三)黃河中心設立顧問專家組,作為黃河中心的綜合性決策 咨詢機構,對聯合研究的頂層設計、任務實施、重大結論等提出綜 合性咨詢意見和建議。顧問專家組由長期從事生態環境相關領域研 究、具有較高學術造詣的院士和學者組成。顧問專家組成員原則上 不承擔具體研究任務。

            (四)黃河中心設立總體專家組,作為黃河中心的學術咨詢和 評議機構,負責為黃河中心發展規劃、研究任務、實施方案、科研 成果等進行論證和全過程技術把關??傮w專家組由生態環境相關領 域的知名院士和學者組成。黃河中心第一副主任兼任總體專家組組 長。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總體專家組下可成立若干技術專家組。

            (五)黃河中心下設運行管理部,協助黃河中心主任處理中心 日常工作,組織聯合研究運行管理相關事宜。運行管理部主任由黃 河中心聘任,對黃河中心主任負責。

            第五條 生態環境部是聯合研究的指導單位,指導聯合研究實 施,應用聯合研究成果。黃河中心每年至少向生態環境部匯報一次 工作進展,重大事項不定期報告。黃河中心應積極支撐服務生態環 境部相關業務司局和黃河流域相關?。ㄗ灾螀^)的工作。

            第六條 黃河中心的重大事項,采用民主集中制原則,通過召 開主任辦公會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由黃河中心主任 召集和主持,參會人員包括中心主任、副主任、運行管理部主任和 有關專家等。主任辦公會主要對黃河中心組織架構、共建單位和相 關組成成員的調整,以及聯合研究項目的立項、中期檢查、績效評 價、經費管理、成果總結、任務和單位調整等重要事項進行審議。 主任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召開工作會議??傮w專家組可根據需要組織 召開咨詢論證、學術交流、成果總結等各類會議。

            黃河中心、總體專家組和運行管理部相關的決策會議應形成會 議紀要。研究重大事項的會議,應留存會議記錄和相關錄音文件。 重大事項決策會議紀要抄報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


            第三章 單位和人員管理

            第七條 參與聯合研究的單位和研究人員要提高政治站位,增 強使命感和責任感,嚴格遵守工作規定,認真履職盡責,為聯合研 究提供必要保障。

            (一)各共建單位應接受黃河中心的統一調度、管理和監督, 積極為本單位的團隊和研究人員參與聯合研究創造條件。

            (二)參與研究人員要服從大局、遵守紀律,勇于擔當、甘于 奉獻,科學嚴謹、認真負責,投入足夠時間和精力完成各項任務。

            (三)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作為黃河中心主要依托單位,要主 動協調聯合研究的重大事項,提供必要的經費、辦公場地和人員, 做好聯絡、支撐、保障和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 實行考勤制度。聯合研究參與人員要積極參加各類相 關會議和活動,保證現場工作時間和學術交流時間。多次無故缺席 者,由黃河中心對其發出提醒通知,仍不改正的,向其所在單位通 報,終止其參與聯合研究工作資格。

            第九條 建立信息發布制度。參與聯合研究的單位和人員應積 極配合黃河中心,開展科學普及、媒體宣傳和輿情應對等工作,按 要求及時撰寫、審核相關宣傳解讀材料;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 人不得以黃河中心或聯合研究名義接受媒體采訪或發布相關信息。 黃河中心發布重大信息應向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報備。

            第十條 單位和人員調整。黃河中心的主要共建單位、主任和 副主任、顧問專家組、總體專家組的調整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黃 河中心主任辦公會審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黃河中心提出 相關成員調整和增補建議:

            (一)因工作需要提出增補或調整建議;

            (二)個人原因主動提出退出申請;

            (三)不再從事本領域研究工作、因工作調動或因履職不到位 的;

            (四)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刑事處罰或被列入誠信黑名單等;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加強廉潔自律和監督管理。參與聯合研究的單位和 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對失職、瀆職,弄虛作 假,截留、挪用、擠占聯合研究經費等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 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全面加強黨對聯合研究工作的領導。參與聯合研究 的黨員領導干部應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嚴格要求自己,加強思想政 治理論學習,在聯合研究中起到帶頭表率作用。駐點科技幫扶研究 工作組符合要求的要建立臨時黨支部,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的 作用,確保黨建工作和業務工作相互融合、相互促進。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聯合研究由國家相關部門、地方政府、企業等共同 提供資金,在規定的時間內,圍繞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 的科學問題和關鍵技術開展集中攻關和應用示范。聯合研究的需求 和方向應廣泛征求生態環境部相關業務司局、黃河流域相關?。ㄗ?治區)等方面意見。

            第十四條 黃河中心依據聯合研究實施方案和任務特點,采取 定向委托或公開擇優的方式,遴選承擔單位和負責人,由黃河中心 主任辦公會審定,并報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備案。

            (一)對于擬定向委托的任務,由黃河中心提出承擔單位和負責 人建議,黃河中心組織總體專家組進行論證,論證結果向社會公示。

            (二)對于擬公開擇優的任務,由黃河中心組織編制并公開發 布申報指南,經形式審查和總體專家組評議,遴選任務承擔單位和 負責人,遴選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是各項任務和經費執行的直接 責任主體。

            (一)承擔單位應是本領域的優勢單位,具備較高的參與意愿、 良好的研究工作基礎,具備完成任務必需的人才、數據、儀器、設 備等相關條件保障。

            (二)負責人應是本領域的優秀科研人員,具有較高的學術造 詣、良好的科研信譽以及較強的組織管理與協調能力,能夠保障足 夠的時間和精力投入,遵守相關工作規定。

            第十六條 項目是聯合研究專項管理的基本單位。項目承擔單 位和項目負責人需要按照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簽訂任務 書,經黃河中心核準后作為任務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績效評價 的依據。

            第十七條 黃河中心定期組織開展專題學術研討和項目進展 交流,及時總結凝練階段性研究成果和進展,分析存在的問題并提 出改進措施,及時形成工作簡報和咨詢報告,報送生態環境部。

            第十八條 聯合研究成果堅持依法管理、推動轉化、促進共享、 維護產權的基本原則。聯合研究取得的研究成果應標明聯合研究項 目名稱。聯合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使用和轉移應按照國家有 關法律法規執行;聯合研究相關協議中有特殊約定或明確規定的, 按照約定和規定執行;其他情況由依托單位和有關項目負責人決定。

            第十九條 聯合研究堅持“統一質控、統一管理、全面共享” 原則,實現數據全面共享。黃河中心負責建設與運行維護數據管理 和共享平臺。

            第二十條 參與聯合研究的單位和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 保密要求,嚴守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技術、商 業秘密等。涉及保密內容的項目,各項目承擔單位應做好立項定密 工作,合理定密。研究任務完成后,相關成果做好脫密處理。

            第二十一條 聯合研究專項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擅 自變更項目負責人,參與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項目研究內容、 研究計劃、目標和考核指標不得擅自調整。確需變更或調整的,由 項目承擔單位和負責人提出申請,報黃河中心審定。


            第五章 駐點科技幫扶

            第二十二條 根據《百城千縣萬名專家生態環境科技幫扶行動計 劃》,結合地方實際需求,因地制宜開展“一市一策”駐點科技幫扶。

            第二十三條 黃河中心負責協助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制 定駐點科技幫扶工作方案,提供統一的技術方法和工具,組織專家 開展現場技術指導,嚴把研究成果質量關。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按照“自愿合作、優勢 互補、注重實效、動態調整”的原則指導黃河中心組建駐點科技幫 扶工作組,建立駐點科技幫扶協同推進工作機制,明確省級生態環 境部門、黃河中心、城市人民政府以及駐點科技幫扶工作組的主要職責和任務。


            第六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五條 聯合研究經費來源主要包括中央財政預算、地方 財政預算、企業出資和單位配套等渠道,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用。

            (一) 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經費,按照中央和部門預算的相關 規定進行管理。

            (二) 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經費,按照當地財政的相關規定進 行管理。

            (三) 由華潤環保等企業出資并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統一管 理的經費,參照出資方科研項目有關管理規定和中央財政科研項目 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四) 其他來源的經費參照出資方要求進行管理。 第二十六條 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激勵作用,實行研究經費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七條 黃河中心負責制定聯合研究經費的管理辦法,組 織聯合研究項目申報、評估、下達和財務評價。

            第二十八條 聯合研究經費管理實行單位法人負責制。各單位 應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費監管,確保經費合理合規使用。


            第七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九條 建立聯合研究調度檢查考核機制,并開展過程檢 查調度和終期綜合績效評價考核。堅持“強化應用、分類實施、公 平公正”的原則,注重研究任務推進、成果產出與應用實效。黃河 中心制定考核程序和內容,合理組建考核小組,組織開展對項目和 駐點科技幫扶的研究進展、工作成效等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 項目的考核采用工作會議等形式進行,重點考核項 目階段任務完成、成果產出與應用、數據共享等方面。駐點科技幫 扶工作的考核采用研究成果評議與地方滿意度調查相結合的方式 進行,重點考核駐點科技幫扶任務完成情況和對地方政府環境管理 的支撐情況。

            第三十一條 考核結果經主任辦公會審議后報送生態環境部 科技與財務司備案,作為聯合研究任務參與單位和負責人動態調整 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由黃河中心主任辦公會 審議并做出參與單位和人員調整:

            (一)承擔任務考核不合格,不能有效支撐地方工作; (二)違反聯合研究工作要求,拒不履行聯合研究職責;

            (三)本單位工作人員在承擔聯合研究任務過程中出現重大過 失或違法犯罪;

            (四)主動提出退出申請;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黃河中心依據項目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考核指 標對各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終期綜合績效評價。

            各項目承擔單位應按任務書要求按時開展終期績效評價,特殊 情況需推遲結題時間的,須按合同約定時間提前 3個月通過所在單 位向黃河中心提出申請,經黃河中心審議通過后方可執行。綜合績 效評價分為技術評議和資金評議兩個部分。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 不得通過綜合績效評價:

            (一)經費使用方面: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未 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違反規定 轉撥、轉移專項經費;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未按規定執行和調 整預算;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規問題 拒不整改;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二)任務研究方面:未完成研究任務和考核指標;所提供的 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未經申請或批準, 擅自變更任務書主要內容;數據未按照要求進行共享;超過下達的 項目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說明以及其他情 況。

            第三十四條 考核與績效評價結果予以通報。對在考核和績效 評價過程中發現的各種問題,視情況采取約談提醒、整改、通報批 評、終止任務、追回已撥資金等措施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 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黃河中心組織架構及人員名單另附。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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