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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自愿放棄”購買社保,公司還應承擔工傷賠償嗎?

              來源: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 
            評論: 更新日期:2022年12月24日

            員工入職單位時自愿放棄購買社保,隨后員工在工作期間死亡,單位認為其無需承擔員工工傷賠償。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洪某入職某酒店公司從事電工,同年11月和公司簽署承諾書,自愿放棄公司提供購買的農民工社保,自行承擔因未購買而產生的一切責任。2020年6月,洪某在工作期間因受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致心率失常死亡。

            2020年9月,佛岡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洪某視同工傷死亡。經行政復議、行政一審、二審,均認定洪某的死亡視同工傷死亡。

            2021年,經洪某親屬申請,佛岡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酒店公司應支付洪某親屬因洪某工亡而產生的喪葬補助金、工亡補助金897526元。此外,酒店公司已支付完洪某的工資,并先行墊付過借款15000元給洪某家屬。

            酒店公司認為,洪某簽訂承諾書自愿放棄購買社保,其無需承擔洪某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義務,于是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本案經佛岡法院一審、清遠中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工傷保險待遇糾紛。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本案中,酒店公司未依法為洪某投保工傷保險,因此應當依法向洪某親屬支付因洪某工亡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故法院作出判決,酒店公司向洪某親屬支付賠償金747526元。


            法官說法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對是否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屬于職工和用人單位可以自由協商處分的范圍。

            用人單位應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一方面,可以從根源上避免因勞動者工傷、工亡等引發糾紛;另一方面,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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